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的通知
2021-01-18
国卫办医函〔2019〕5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我委在有条件的地区启动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并组织制定了《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耿铖、胡瑞荣、王毅
电话:010-68791885
传真:010-68792195
邮箱:yzygjzyc@nhfpc.gov.cn
附件: 1.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2.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5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社区医院基本标准
(试行)
一、社区医院定位
社区医院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社区医院设置
社区医院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医疗服务能力达到一定水平,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三、基本功能
(一)具备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住院诊疗综合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可提供适宜的手术操作项目。
(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辖区的公共卫生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能够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指导等个性化的签约服务。
(三)具备辖区内居民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功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在线复诊服务。
(四)对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帮扶。
四、床位设置
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床位使用率≥75%。
五、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置全科医疗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应当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净化室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感染性疾病诊室(发热门诊)、老年医学科等科室。
(二)公共卫生科室。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儿保健门诊、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公共卫生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优生优育优教中心(三优指导中心)”、营养科。
(三)医技等科室。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中)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室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四)其他科室。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社区医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
(五)管理科室。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资产科。有条件的可设置双向转诊办公室、信息科、病案室等。
六、人员配置
(一)非卫技人员比例不超过15%。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医护比达到1:1.5,每个临床科室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四)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2名,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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