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

2021-01-18

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更好地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和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到2020年底,在500个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初步建成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服务、责任、利益、管理的共同体。

二、遴选确定试点县 

在全面推进医共体建设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在全国遴选一批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改革意识强、工作基础好的县作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县。试点县需经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地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县名单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试点县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共体建设,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二是相关部门协调有力,能够为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试点县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健全,至少有1所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可作为医共体牵头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省、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制订工作计划。要认真做好试点县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个地市要遴选一个县开展紧密型医共体试点,鼓励以地市为单位全面推进。第一批已达到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第二批纳入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提升的县级医院所在的县要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应当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设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医共体。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共体。

经确认的紧密型医共体试点县参照《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见附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备案。试点县要建立健全政策措施,抓好医共体建设任务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县域医疗卫生整体绩效。 

(二)省、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完善相关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苗头性问题;要通过现场调研、定期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县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试点县要开展基线调查,摸清底数,为制订出台政策提供依据;要建立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组建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县的对口联系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情况的动态监测,适时总结评估试点县工作进展,及时推广各地的经验做法。


附件: 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



附件

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


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现就做好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紧密型医共体)建设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定位。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与布局,有序推进医共体建设;强化政府办医责任,落实财政投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医共体内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重点承担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统筹管理医共体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重点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资源下沉,提升能力。整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推进县域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到基层。改革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管理,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绩效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四)创新机制,群众受益。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加强“三医”联动,进一步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和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和体验,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经济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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