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2021-01-18

国卫办医函〔2019〕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进一步完善创伤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创伤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及《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国家创伤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附件1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应当具有全国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严重复杂创伤救治经验,在全国创伤救治体系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配套设施完善,创伤救治相关的诊疗科目齐全,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创伤中心运行机制。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具备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救治的能力和经验。承担全国创伤医学及创伤救治中的临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多次组织创伤医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和推动国家创伤医学发展。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伤中心实体化,规模满足功能定位,具备独立的创伤复苏单元、创伤病房、创伤重症监护病房,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专业固定的医务人员,医院每年向创伤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发展经费;

(二)建立创伤综合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的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介入放射科、中医科、输血科等;

(三)所在城市为航空医疗急救试点城市,医院应当为国家航空医疗急救试点医院,能够承担国家级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任务;

(四)核心科室(专业)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5个,教育部重点学科≥2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创伤医学中心应当具备常见创伤、严重创伤和创伤并发症的综合诊疗能力,掌握严重创伤救治所涉及的各项关键技术。具备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并将科研成果向临床转化的能力,引领我国创伤医学发展。已初步建立全国性的创伤救治网络或创伤医联体,建立以综合医院为核心的闭环式区域性创伤救治体系,推动我国创伤医疗救治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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