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1-01-18

国中医药法监发〔2015〕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现就全面推进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医药行业的具体实践,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加强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对于促进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好中医药的“五种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步。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中医药行业法治建设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中医药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存在滞后与不足,还不能适应中医药改革发展需要;中医药执法监督体系尚不不完善,监督执法能力不足,还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部署和要求,以强烈的使命感、紧迫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

二、全面推进中医药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力争到2020年形成有中医药特点、相对系统完整、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中医药法律体系。中医药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为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加强党对立法、执法、普法、守法各项工作领导。

2.坚持中医药行业依法治理和全面深化改革统筹推进。谋划中医药事业重大改革,主动把法律因素考虑进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中医药改革发展,通过立法搞好顶层设计,引领和推动事业发展。

3.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职能转变,将职能更多转到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和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4.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主动认识、适应、引领中医药发展新常态,努力推动中医药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

三、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加强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中医药行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坚持不懈抓好宪法法律实施。认真组织“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在中医药行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中医药行业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法治素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中医药法律体系

加快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深入开展影响和制约中医药发展关键问题的系统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形成对《中医药法》制定工作的有力支撑。做好《中医药法》实施前准备工作,开展《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研究起草。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加强顶层设计和体系研究,形成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中医药专门法律为核心、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地方性法规为支撑的层次清晰、结构合理、系统完善的中医药法律体系。

(三)积极参与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主动参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完善。围绕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诊所、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传统中药制剂管理等亟需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从中医药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

加强地方中医药法治工作,建立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协作机制,主动适应地方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新要求,修订完善现行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体现地方特点的中医药管理制度,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台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民族地区负责民族医药管理的部门要结合民族医药发展需求和本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体现民族医药特点的地方性法规。

(五)强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加强部门规章研究起草,重视部门规章层面的立法工作,着力将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实化。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起草质量,完善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在规章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共同制定发布规章,通过跨部门的充分有效协调,形成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符合实际需求的依法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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