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公告(2005年第17号)
2021-01-20
2005年 第17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函[2005]425号),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已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开展这2个职业的鉴定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79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卫医管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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