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业特有国家职业公告(2005年第17号)

2021-01-20

2005年 第17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医疗救护员等2个新职业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函》(劳社厅函[2005]425号),医疗救护员、健康管理师2个新职业已纳入卫生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卫生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开展这2个职业的鉴定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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