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01-18
国卫医发﹝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眼科医院由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健康体检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规划引导,鼓励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连锁化、集团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服务与管理模式。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成立的面向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消毒供应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相应调整,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应当与区域内的其他综合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畅通转诊渠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附件:1.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6.眼科医院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承担医疗机构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并开展处理过程的质量控制,出具监测和检测结果,实现全程可追溯,保证质量。
一、科室设置
至少应当设置消毒供应室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
二、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1名具有消毒供应管理经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具有5年以上医院感染管理经验的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3年以上消毒供应工作经验的护士,其中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2名消毒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上岗证。
(五)至少有2名专职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六)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其他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
三、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85%,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应急供水储备、蒸汽发生器备用设备、压缩空气备用设备等,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保证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正常运营。
(二)设置1个硬器械(金属、橡胶、塑胶、高分子材料及其他硬质材料制造的手术器械、硬式内镜等)清洗、消毒、干燥、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设置1个软器械(手术衣、手术盖单等可阻水、阻菌、透气,可穿戴、可折叠的具有双向防护功能的符合手术器械分类目录的感染控制器械,不含普通医用纺织品)清洗、消毒、干燥、检查、折叠、包装、灭菌、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设置1个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灭菌)、干燥、储存、发放流水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五)开展医用织物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标准。
(六)应当设净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七)应当设配送物流专业区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八)应当设办公及更衣、休息生活区,占总面积的10-15%。
(九)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十)开展微生物或热原等检测,应设置检验室。
(十一)应当设置污水处理场所。
(十二)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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