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2021-01-18

国卫医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我委对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21日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鼓励新增公立医院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医院为主。促进康复、护理等服务业快速增长。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三、医疗机构设置的主要指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指标。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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