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2021-01-19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
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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