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18
国中医药法监函〔2019〕75号
局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合并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2019年5月13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5月28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与发布、解释与备案、实施与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遵循法制统一、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公开透明、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我局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我局对其他部委和机关征求意见的复函,或与其他部委的会商函;
(三)对我局直属单位的人事任免、机构编制、表彰奖惩的批复,对预算管理单位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预决算的批复;
(四)推荐性、指导性、倡导性等非强制性中医药技术规范、指南、标准;
(五)行业发展规划、计划;
(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函;
(七)对下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业务主管社会组织部署工作、提出工作要求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文件。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组织清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解释、实施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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