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局)、工信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诊疗疾病、增进健康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是医养结合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满足老年人养生保健和看病就医等健康需求,提高生命生活质量,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养生保健与疾病治疗及康复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开放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的活力和可及性;坚持分类指导与突出特色相结合,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坚持创新供给与释放需求相结合,推动中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资源集约使用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形成形式多样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医疗机构、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密切合作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所有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均与1所以上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为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老年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三)加快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提供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养生保健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进行健康干预。促进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加强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普遍设置治未病科室,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积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健康干预服务,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康复、护理、疗养等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推广使用中医药综合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以老年病和保健、康复、照护为主的中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其开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3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社会办中医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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