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01-18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大单位卫生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改规划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对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总结“十二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考核评价指标
2.中医医疗技术目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16年10月17日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十三五”行动计划
深化医改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地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大基层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工作力度,中医药服务可及性和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到2015年底,96.93%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97%的乡镇卫生院、80.97%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0.28%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与2012年相比,分别提高了21.33%、26.47%、29.37%、2.78%。70.83%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4.81%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诊疗量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总量的24.22%,人民群众看中医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为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基础设施条件差、人才缺失、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突出,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的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为深入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十三五”深化医改规划,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对中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对中医药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总结“十二五”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实施工作基础上,制订本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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