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2021-01-19
国卫办医函〔2019〕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癌症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癌症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癌症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应当为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肿瘤专科能力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所处地理位置应当交通便利,方便区域内癌症患者就医,开展的诊疗科目齐全,有与之配套的完善的医技科室,有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医疗仪器设备、高水平人才梯队和信息化水平,有健全的医院管理制度。医院具备较强的医疗服务辐射力和影响力,能够承担区域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及医学科学研究等工作,其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和安全、教学和科研能力达到国内或区域内领先水平。医院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具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或具备相应肿瘤专科能力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二)近三年年均收治癌症患者≥5万人次,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数≥60%,肿瘤三级、四级手术病例占比≥85%;
(三)肿瘤放射治疗年总人次≥5千人次,直线加速器≥5台,并有后装近距离治疗设备;
(四)年均病理会诊量≥1.5万次;
(五)重症监护室(ICU)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1%;
(六)须获得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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