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1-16

国卫人发〔2013〕35号


  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医改办(代章)

2013年12月5日

 

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下同)队伍建设,现就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是针对基层(乡镇)全科医生紧缺的问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通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逐步解决基层全科医生紧缺和无执业医师问题,力争试点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2013年度首先在安徽、湖南、四川、云南等四个中西部省份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优先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紧缺及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的问题。东部有条件的地区和其他中西部地区可自行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工作及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激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特岗全科医生是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用于聘用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不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特岗全科医生应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二)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三)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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