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2021-01-20

   第一条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为制造原料; 

  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 

  3.最大容积为0.1m3, 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装; 

  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 

  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 

  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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