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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Finan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2018年8月13日修订)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本会的发展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分支机构属于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全部收支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各项费用报销、项目支出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法等规定。支付人员工资和外单位人员劳务报酬等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六条  分支机构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会费收入管理:

  (一)分支机构代表本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按照本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纳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

  (二)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三)会费收入须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其他款项不得使用会费票据;

  (四)开具会费票据需向本会财务部提交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会员入会申请表》(复印件),不提供《会员入会申请表》、未按会费标准收费的不予开具会费票据。

  第八条  服务收入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项目活动的服务收入,须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合同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

  (二)开具发票须向本会财务部提交收款详细信息(包含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及金额等);会议费需提交会议通知、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签到表;赞助、咨询款项需提交相关合同(原件)。不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不予开具票据。

  第九条  捐赠收入管理:

  (一)分支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纳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

  (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三)接受捐赠由本会与捐赠方订立捐赠协议;

  (四)捐赠所得必须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六)分支机构收取的捐赠款项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他款项一律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七)开具捐赠票据需向本会财务部提交捐赠款项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原件,不提供上述相关资料不予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政府补助收入管理:

  分支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议费:分支机构召开各类会议支付的会议费、会务费、劳务费(须附有劳务费发放人员名单及本人签字的原件)、办公费(购买办公用品清单)等,除正规发票之外,还应附有开展活动的通知、内容、参与人员签到表等会议文件。

  第十二条  汽车、交通费用:分支机构名下拥有固定资产(汽车)或租车协议,所产生的油料费、路桥费、维修费及保险费等方可纳入本会报销核算。

  第十三条  差旅费:分支机构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差旅事由,未用于开展活动产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办公费用(房租、水电费等)、日常费用(邮寄费、电话费等),须安排财务(经办)人员与本会财务人员共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  业务招待费:分支机构招待费与开展业务无关的不予报销;单笔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的须附具体说明;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员工个人产生的招待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人员工资:分支机构的人员工资支出,应在次月5号之前,将工资表提交本会财务部,超过时限的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如需本会代发人员工资的,须向本会财务部提交发放工资申请、《人员基础信息表》、《劳动合同》原件及缴纳社保的所有资料,分支机构的核算账户余额须在5万以上,才能够申请员工工资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实行“全面审核、跟踪监管”。指派专人及时、有效的跟踪监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细化资金使用内容;认真收集捐赠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注重审核开展活动的关联方的资金开支的合规性;有针对性的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效能。


第四章 报销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每月费用支出票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在当月月底前提交本会财务部。分支机构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预约制度。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财务(经办)人员须至少提前一天与本会财务部预约,交流相关材料和要求事项,经本会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事宜;

  (二)提交《用款申请单》及相关材料:《用款申请单》须填写完整,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共同签字,错填、涂改及未签字的申请单无效;大额款项支付需提交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本会财务部、会员管理部分别审核;

  (四)特殊(大额)款项的审核,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经办)人员与本会相关部门进行面对面的联合审核,并形成文字结论;必要时须附有捐赠单位、合作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报送会长、秘书长审批;

  (六)本会财务部办理款项支付的期限为经核准后2-3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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